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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2
二、災害發生或有災害警訊時,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,矯正
    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,並依照原訂之災害防救計畫確實執行
    。
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修正
2
二、災害發生或有災害警訊時,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,各矯
    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,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
2
二、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,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
    心,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,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
    實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