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),置委員七至十一 人,除典獄長、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各監 獄就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犯罪、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 公正人士中,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 (一)身心健康。 (二)品行端正,無犯罪前科紀錄。 (三)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。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,監獄應詳填「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 延聘名冊」(如附件),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