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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2
二、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),置委員七至十一
    人,除典獄長、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各監
    獄就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犯罪、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
    公正人士中,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(一)身心健康。
(二)品行端正,無犯罪前科紀錄。
(三)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。
   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,監獄應詳填「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
    延聘名冊」(如附件),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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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),置委員七至十一
    人,除典獄長、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各監
    獄就心理、教育、社會、法律、犯罪、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
    公正人士中,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:
(一)身心健康。
(二)品行端正,無犯罪前科紀錄。
(三)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。
   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,監獄應詳填「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
    延聘名冊」(如附件),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