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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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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2
二、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,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,其項目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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