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
2
二、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「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,但審判中
    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