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辯護人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
二、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「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,但審判中
    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」之規定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訂定
2
二、辯護人係指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「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,但審判中
    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