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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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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、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
   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,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