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海峽兩岸罪犯接返作業要點 2
二、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、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
   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,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訂定
2
二、受刑事裁判確定人接返應在法務部、大陸地區主管部門及受刑事裁判
    確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,執行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