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: (一)性侵害犯罪加害人: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、 第二百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條、第二百三十四 條、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、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、第三 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。 (二)性侵害犯罪受刑人: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而 於監獄執行徒刑者。 (三)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:指經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, 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