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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
二、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性侵害犯罪加害人: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、
      第二百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條、第二百三十四
      條、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、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、第三
      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。
(二)性侵害犯罪受刑人: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而
      於監獄執行徒刑者。
(三)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:指經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,
      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。
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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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性侵害犯罪加害人: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、
      第二百二十八條、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條、第二百三十四
      條、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、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、第三
      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者。
(二)性侵害犯罪受刑人:指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,而
      於監獄執行徒刑者。
(三)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:指經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,
      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