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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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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所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:
(一)專任助理人員:
      指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。分為高中(職)畢業
      、五專(二專)畢業、三專畢業、學士及碩士等五級。但在職或在
      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。
(二)兼任助理人員:
      指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,分為下列三級:
      1.講師、助教級助理人員(或相當級職者):本所以外之機構編制
        內人員,確為計畫所需者。
      2.研究生助理人員: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。
      3.大專學生: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之學生。
(三)臨時工:
      指臨時雇用之工作人員,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
      者,不得再擔任臨時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