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要點所稱人口販運案件,依據「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」對 於人口販運之定義,係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、性剝削、勞力剝削或摘 取器官等為目的,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、詐 術、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,組織、招募、運送、轉運、藏 匿、媒介、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