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2
二、收容人接見之申請,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,一般接見及遠
   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