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
二、收容人接見之申請,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,一般接見及遠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
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
2
二、收容人接見之申請,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,一般接見及遠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