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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2
二、收容人接見之申請,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,一般接見及遠
   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
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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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收容人接見之申請,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,一般接見及遠
    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