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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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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監受理人民申請閱覽、抄寫、複印或攝影(以下簡稱閱覽)政府資
    訊,應填具申請書(格式如附件一),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,如
    委任代理人申請者,應另提出委任書(格式如附件二)。申請之方式
    或要件不備,其能補正者,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
    正。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,得逕行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