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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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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收容人因病需看診者,應由場舍主管先為審核登記後,再由衛生科人
    員掛號醫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