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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 2
二、收容人因病需看診者,應由場舍主管先為審核登記後,再由衛生科人
    員掛號醫治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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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收容人因病需看診者,應由場舍主管先為審核登記後,再由衛生科人
    員掛號醫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