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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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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,其獎勵如下
    個人組
(一)獲第一名者,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.四分。
(二)獲第二名者,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.三分
(三)獲第三名者,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.二分。
(四)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。
    團體組
(一)獲第一名者,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,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
      給成績總分一.四分。
(二)獲第二名者,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,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
      給成績總分一.三分。
(三)獲第三名者,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,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
      給成績總分一.二分。
(四)獲佳作者,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