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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2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新增「個人組」文字,以與第二項「團體組」有所區別。
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
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基準表,獎勵行為第五類,爰修正增給成績總分額度。
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
一、本監收容人文康教化活動比賽- 團體組競賽(如桌球、排球、戲劇比賽等),多
    係屬大型競賽活動,為因應比賽,爭取團隊榮譽,各教區收容人從集體策劃、團
    隊練習至比賽期程內所投入的時間,花費精神與體力,倍於個人組比賽,經群策
    群力所爭得的榮譽,理應與個人組獲得相同獎勵。
二、為鼓勵收容人踴躍參與文康教化活動,故於本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中分別增
    列頒發獎狀一張,以符合現狀及收容人需求,故做妥適必要之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