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補助對象: (一)以辦理法治教育、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為設立宗旨,且辦 理法治教育、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,著有績效之財團、社 團法人、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間團體。 (二)向本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