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| 一、為確保補助款使用效益,爰就補助申請對象資格予以規範,並將現行規定第一款
、第二款整併為一款,原第三款移至第二款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二、本點第一款係就申請補助團體之屬性明確範定,並以團體章程任務是否含推廣法
治教育或法律推廣服務為補助要件,因「反毒」或「反賄選」為法治教育之項目
之一,並已於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載明為補助項目,爰本點刪除「反毒、反賄選
」之文字。
三、因法律扶助法就法律扶助事項已有相關規範,且現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
責推動,爰刪除補助辦理法律扶助之財團、社團法人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
間團體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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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| 一、現行第一款、第二款未修正。
二、為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五款、第十一點第三款及第十四點第
二款規定,爰增列第三款,以增加本要點之彈性,並提升毒品防制基金運用之效
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