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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第 2 條
二、調用及不適任轉業、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、服務員
    列管名冊中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