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第 2 條
二、調用及不適任轉業、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、服務員
    列管名冊中備查。
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
第 2 條
二、調用及不適任轉業、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、服務員
    列管名冊中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