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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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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2
二、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,經核准後寄回給收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,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,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,由收容人自費 退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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