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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2
二、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,經核准後寄回給收
   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,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,
   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,由收容人自費
    退回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
2
二、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,經核准後寄回給收
   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,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,
   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,由收容人自費
    退回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
2
二、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,經核准後寄回給收
   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,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,
   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,由收容人自費
    退回。
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訂定
2
二、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,經核准後寄回給收
   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,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,
   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,由收容人自費
    退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