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人員偵辦賄選案件,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:
(一)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
立法委員候選人賄選者,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。
(二)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
立法委員候選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五等親內旁系血親、三等親內
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
之負責人賄選者,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。
(三) 查獲前二款以外之人賄選者,每查獲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
。
前項之獎金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,發給二分之一,於
判決有罪確定後,再發給其餘獎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