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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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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之「最近親屬」及「家屬」,係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
    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 (家置
    家長。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
   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