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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看守所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2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「最近親屬」及「家屬」,係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
    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 (家置
    家長。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
   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) 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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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之「最近親屬」及「家屬」,係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
    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 (家置
    家長。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
   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) 。
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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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之「最近親屬」及「家屬」,係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
    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 (家置
    家長。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
   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