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參訪對象: (一)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:即指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,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(家置家長。同家之人,除家長外,均為家屬。雖非親屬,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,但外國人不在此限。) (二) 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,諸如司法官、律師、公證人、觀護 人、學校教師、媒體及企業界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