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以不動產鑑定估價為主要業務,有兩年以上鑑定估價經驗或曾在他法院 或行政執行處執行鑑定估價業務,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並在本處轄 區內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公司或法人團體,得向本處申請列為鑑定估價 之鑑定人。主事務所在本處轄區並已加入本處轄區建築師,亦同。 單純之土地鑑定估價,得逕行委託縣、市政府為之。 鑑定之標的特殊,以由專業鑑定人鑑定估價為宜者,得由行政執行官簽請 處長核可選定鑑定人,不受前兩項之限制。 動產之鑑定估價得委由該動產之商業同業公會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