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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廉政人員守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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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守則所稱廉政人員,指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、廉政
    業務之人員。但不包含派駐檢察官、主計人員及人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