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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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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
2
二、少年入所時經查明為在學少年者,應依其年級、程度、分別編入不同 班級,繼續接受教育,並得分為若干小組,使之互相切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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