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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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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陳情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,並由秘書室列
     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(二)各科室承 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