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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2
二、民眾以書面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陳情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,並由秘書室列
     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(二)各科室承 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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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民眾以書面 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 陳情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:
 (一) 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,並由秘書室列
     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 (二) 各科室承 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
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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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民眾以書面 (含傳真、電子郵件) 陳情 (抱怨) 者,應依下列方式辦
    理:
 (一) 各科室收到書面陳情資料時,應將其交收發室登錄,並由秘書室列
      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、室處理,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。
 (二) 各科、室承 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,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