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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入所須知
廢止日期:民國 99 年 05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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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在所應遵守的事項:
 (一) 改悔向上,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的行為。
 (二) 服從管教,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的行為。
 (三) 和睦相處,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的行為。
 (四) 守分守己,不得有爭呼鬥毆或脫逃、強暴的行為。
 (五) 受護公物,不得有污損損壞或浪費虛靡的行為。
 (六) 端正生活,不得有飲酒、賭博或紋身的行為。
 (七) 接受檢查,不得有匿藏違禁品或私自傳遞書信行為。
 (八) 保持整潔,不得有破壞或塗抹污染的行為。
 (九) 其他應行遵守的行為。
    違反前項各款應遵守事項及生活紀律者,以違規論處,並準用監獄行
   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。
    各階段處遇期間違規者,則該期成績將評定為不合格,須留原期重新
    戒治。
    於待釋放期間違規者,得報請法院裁撤銷停止戒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