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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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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役男休假、請假及補上班應行注意事項:
 (一) 役男年假輪休表應於本月 25 日前排定陳核公布,日勤人員居住中
      部地區 (苗栗縣以南、雲林縣以北) 者,逢國定例假日實施休假,
      其餘人員按輪休表實施休假。
 (二)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,無法準時收假者,可由本人或家屬持相關
      證明文件申請,凡合乎情理者,免罰。
      1.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時。
      2.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時。
      3.其他不可怪責於役男之原因時。
      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,概
      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。
 (三) 加班補休:
      1.應不同於榮譽假,於 18 時請休假併同翌日休假以 8  小時計算
        。
      2.未併同翌日休假者,以 8  小時實計,並於休班時實施。
 (四) 生活言行考核積分之計算為生活言行考核情形訴之於文書記載並經
      隊長核章後始生效力,不得提早概括推算,提出休假之申請。
 (五) 榮譽假及罰勤應在退伍前執行完畢。
 (六) 補上班之方式與罰勤同。
 (七) 役男欲請事、病、公假,必須於上班日 3  至 10 天前寫好報告,
      備妥證明文件陳核,逾期不受理。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。證明文
      件得後補者,應於 3  日內補齊,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。
 (八) 值勤時身體不適或慢性病之治療都必須經本監健康中心醫師診斷並
      遵循醫師之治療或建議,作適當處置,不得動輒要求外出看病。
 (九) 休假時,一律穿著便服,整肅儀容,出入衛門時應配掛識別證及攜
      帶休假證明或外出證。無配掛識別證者,應禁止出入或責由小隊長
      以上人員到場提帶。
 (十) 於休假時應遵循「休假須知」,並出示行、駕照,出門證及攜帶物
      品,填寫休假管制簿後方得離開。
      休假出門證應於休假前 10 日統一於星期一、二填寫,不返家者應
      設簿登記填寫前往地址及電話;返家者應於「本人收執聯」上請家
      長、配偶或監護人簽名並蓋章押日期,收假時繳回隊部。未依規定
      填寫、填寫不實者或收假未繳交者,依規定處理並須補繳,再未繳
      交者續罰之。
 (十一) 凡本監役男生活言行表現良好,且散步假未逾假者,得於下週放
        散步假。散步假時間日、夜勤皆為 18:00-22:00。役男業經停
        止散步假之者,該日不得從事監外運動,散步假在外之生活言行
        應遵守相關規定,若經察覺有違紀行為,除依規定處置外,依情
        節輕重停止散步假一│三次。散步假逾假者,取消下次散步假一
        次,其逾假時數、罰則同休假之逾假。
 (十二) 休假在外時,應遵守交通規則,並注意安全,不得無照或酒後駕
        駛動力機具、不超速、不飆車、不蛇行、不超載、不騎獨輪、騎
        乘機車應戴安全帽,並不得改裝車輛及相互競飆。
 (十三) 休假在外時,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,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
        管理之海邊、河川、湖泊、水庫等地戲水、泛舟、釣魚等。且應
        端正個人行為,不涉足賭博場所,勿沈迷網咖、電子遊藝場及其
        他特種營業場所。謹言慎行,遵守法紀,並以機關名譽為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