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(星期五)晚上5時至9時止,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現在位置:
-
臺灣臺北看守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
- 法條內容
法條內容
貳 定義
一 性騷擾:
(一)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及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
者,作為聘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升遷、降職、報酬、考績
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。
(二)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
言行舉止,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、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
。
二 就業場所:由機關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
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