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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 2
貳  定義
一  性騷擾:
 (一)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及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
      者,作為聘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升遷、降職、報酬、考績
      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。
 (二)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
      言行舉止,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、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
      。
二  就業場所:由機關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
    所。
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訂定
2
貳  定義
一  性騷擾:
 (一)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及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
      者,作為聘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升遷、降職、報酬、考績
      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。
 (二)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
      言行舉止,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、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
      。
二  就業場所:由機關所提示,使員工履行契約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
    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