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各戒治所現有之精神疾病受戒治人,得移送精神病分監執行與治療。 其辦理程序,應由戒治所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公立醫院精神病 科之診斷證明書,並造具名冊,逕送精神病分監隸屬之監獄,由專科 醫師審核後,擬具處理意見報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