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委任非主管以下職務出缺,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 職務代理人,用人 (出缺) 機關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,公開甄選並加 以測驗,擇優錄取適當之職務代理人。錄取人員之迴避僱用及消極資 格限制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。 為減輕各矯正機關負擔,必要時數機關得聯合辦理甄選,分別錄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