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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補充事項 2
二 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委任非主管以下職務出缺,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
    職務代理人,用人 (出缺) 機關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,公開甄選並加
    以測驗,擇優錄取適當之職務代理人。錄取人員之迴避僱用及消極資
    格限制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。
    為減輕各矯正機關負擔,必要時數機關得聯合辦理甄選,分別錄取。
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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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委任非主管以下職務出缺,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
    職務代理人,用人 (出缺) 機關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,公開甄選並加
    以測驗,擇優錄取適當之職務代理人。錄取人員之迴避僱用及消極資
    格限制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之規定。
    為減輕各矯正機關負擔,必要時數機關得聯合辦理甄選,分別錄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