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各矯正機關視實際需要,於適當場所辦理技能訓練,並得依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練機構,檢定場地及 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,發給合格證書後,始得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 技能訓練及檢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