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本要點所稱公文傳真,係指依據「公文程式條例」、「文書管理手冊 」所製作之公文書,不依一般收文、發文、送達、寄遞程序,由發文 一方將文件或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,透過電信網呫傳輸,受文之一 方於其接收設備上,即可收受該文件或資料之影印本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