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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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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適用對象,專指下列人犯:
(一)經確定裁判判處罪刑之受刑人或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。
(二)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之被告。
(三)經通緝、拘提或逮捕之人犯。
(四)司法警察機關隨案解送之犯罪嫌疑人。
(五)向監獄、看守所、軍法機關、保安處分場所或其他拘禁處所借提之
      人犯。
(六)檢察官諭知提解至檢察署以外處所實施履勘之被告。
(七)解送中之人犯。
(八)檢察官諭知戒護就醫之在押被告或受刑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