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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2
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
一、參酌軍事審判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,「軍方」修正為「軍法機關」,爰為第五
    款之修正。
二、人犯於解送過程中,不論時間久暫,均存有高度脫逃風險,爰為第七款之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