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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、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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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性侵害犯罪加罪人,係指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列
    之罪,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