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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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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條例第四條之適用,均以被告成立竊盜罪、贓物罪為前提要件,如
    其犯罪嫌疑不足時,即不得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