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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 本條例第四條之適用,均以被告成立竊盜罪、贓物罪為前提要件,如
    其犯罪嫌疑不足時,即不得適用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