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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,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、法律服務、矯正事務、更生
保護、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,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
 (以下簡稱本部) 許可之公益信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