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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,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、法律服務、矯正事務、更生 保護、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,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許可之公益信託。
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
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,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、法律服務、矯正事務、更生 保護、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,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許可之公益信託。